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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修订本
西安亚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8-07-24
   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改委、科技部等四部委日前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2005年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根据《办法》,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发改委和科技部。其中,发改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发改委批准。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办法》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主要履行以下义务: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交易的对外谈判,并签订购买协议;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向发改委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情况等。
  根据《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其中,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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