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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办农发[2015]38号
西安亚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8-07-24

 

 

 

陕财办农发﹝2015﹞38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垦总公司:
现将《陕西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陕西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印发   

陕西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  报  指  南
根据《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对象
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扶持范围和重点产业
申报项目应符合《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要求,主要包括:经济林果、设施农业、畜禽水产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为了集中投入,着力抓好我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全省重点扶持苹果、生猪、奶畜、茶叶、红枣等五大产业的关键环节。各市应围绕全省工作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不多于3个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的重点;各县级单位扶持产业应不超过2个。各类产业基地县、示范县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级开发县要着力支持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改善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四、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2016年产业化项目资金,以省为单位,用于扶持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的比例各占50%;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用于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为40%和60%;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发〔2013〕5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调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的示范引导作用,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先建后补”项目(我省试行“先建后补”管理文件另发)。
(三)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四)进一步简化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的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
(五)一般龙头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10万元(含)至150万元(含),重点龙头企业项目为150万元至450万元(含)。原则上申报一般龙头企业项目的单位应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含),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单位应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含)。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60万元至150万元。农民入社成员在50户以上、运行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财政投资60—70万元申报,此类项目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70%;农民入社成员在80户以上或近两年连续盈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财政投资70—100万元申报,此类项目不得高于申报项目总数的20%;农民入社成员在100户以上(其中种养业合作社农民成员达到150户以上)或近三年连续盈利并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百强合作社、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财政投资100—150万元申报,此类项目不得高于申报项目总数的10%。
家庭农场项目财政资金不高于40万元,种养大户项目财政资金不高于30万元。
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六)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异地(含跨市)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4.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和自筹资金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
4.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2014年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达不到财政参股资金总额1%的企业,使用有偿资金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企业,不得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5.近两年审计、综合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及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在申报范围。
6.截止到2015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6年申报范围。
7.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六、评审报备
1.财政补助项目补助额15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评审立项,报省办备案。补助额15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省办评审立项。
2. 贷款贴息额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贷款贴息项目由市级机构评审立项,报省级机构备案,所占比例不超过本市(区)当年切块资金的10%;超过以上资金额度的项目,由市级初评后,报省级机构评审立项。
3.市级报备的项目,省办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审。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程序和时限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县级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农发机构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5日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7年1月31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
市级农发机构应于2016年2月28日前按照相关要求向省财政厅农发办上报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文件或申报文件。
省级开发县项目,采取同上方式分别申报。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各市须将拟申报项目,分别按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系统双向上报。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和省级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汇总申报。
3.各市要规范拟上报的项目的名称,项目名称按(××市[区] ××县[区]+[产能]+[产品]+[类别]+[建设性质])命名。申报项目要根据确定的财政投资规模和项目单位申报资料据实测算总投资和任务量等相关数据。
4.财政补助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扫描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市级农发机构上报备案材料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报告和项目汇总表(附件3)。
5.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贷款意向报告等。省级农发机构上报项目计划备案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文件及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1)。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省级农发机构上报贴息资金结算审核备案材料包括贴息资金审核报告和审核汇总表(附件2)。
(三)其他要求
1. 市、县级农发机构要实地考察项目单位,并到相关部门调取申报原始资料,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省农发办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
2.各市(区)要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将国家产业化项目及省级项目均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的征集、审定、报批等工作。
3.国家开发县省市财政资金按《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陕财办农发〔2013〕36号)规定配套,省级县项目配套资金,按原政策执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须出具资金承诺配套报告。
4.市级农发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须在同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5.各市农发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申报细则,指导基层农发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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